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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3)

时间:2007-11-04 16:35:03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挂靠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和办公用房根据科研机构批文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一般由挂靠院系聘任,报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备案。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60周岁以下,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聘期四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所长(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聘任副主任(副所长);筹措研究经费;负责向院系和学校科技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汇报工作等。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其的特点与规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制度创新作为机构建设的重点,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要把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科研机构自主、开放、竞争的办所方针相结合。通过实施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规模较大的机构应建立5-7人的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选题,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以及受所长(主任)委托,讨论本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

第四章 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每两年分别组织对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科研机构的挂靠院系或单位每年应向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机构所在院系或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等级为A、B、C三级,并由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评估为A级的科研机构在校内预研基金的立项、国际学术交流、国家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未参加考核和评估的科研机构以及评估位C级的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整改、重组或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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