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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

时间:2007-11-04 16:35:03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送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对该机构的成立的必要性和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并经同意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编制委员会讨论审定。

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以外的省部委及以上级别机构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科研机构更名、扩建的审批手续按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手续办理。

第九条 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双方应协商并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纠纷仲裁等),方案应以法律文书形式签署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一方的具体申请事宜由相关院系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由挂靠院系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未获批准的关于成立、更名或扩建科研机构的申请,如无新的申请理由,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南京大学。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南字发[2003]128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由挂靠院系(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于关系最紧密的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与办公用房、经费由挂靠院系统筹解决。第七条中规定的、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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