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长期稳定地在若干领域进行重大的科学研究,学校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建立一批科研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南京大学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院系的研究所、跨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
第四条 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科研机构,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又是人才培养的基地。科研机构应努力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社会展做贡献。
第六条 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原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研究所,校级基地可成立研究中心,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应建立研究中心。
第二章 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拟建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国家 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成立科研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由院系填写《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可自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或社会科学处的主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