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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条例 (3)

时间:2007-11-04 16:32:52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南京大学XX研究中心)。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五、经费管理

每个基地建设的由学校投入的经费不少于10万元,其中用于重大项目研究的经费为6万元,用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2万元。各基地所在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投入。

社科处负责将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将批准经费拨入基地所挂靠的院系。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必要开支,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提成。经费拨入项目承担人所在院系后,由项目承担人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经费列支应有基地主任(所长)签字方为有效。

校财务处为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各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六、检查评估

为了促使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年终各基地须在自查基础上报送基地年度检查报告,并填报《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对各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检查表,按优秀、及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对年检不合格的,将撤销其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资格。学校鼓励在年度检查中获得优秀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向教育部申报部级重点研究基地。

学校鼓励在年度检查中获得优秀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向教育部申报部级重点研究基地。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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