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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条例 (2)

时间:2007-11-04 16:32:52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n>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所在院系主任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标准;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人员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明确规定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的研究目标、研究经费、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

三、项目管理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计划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应,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左右。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基地的重大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文科)评定,重点资助研究当代中国发展过程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课题;重点资助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项目作为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立项,并按照《南京大学文科校级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每个基地每年应不少于2—3个项目列入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四、成果管理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在积极从事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的同时,兼顾重大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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